土默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土默特左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旗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以上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完成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工作,服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工作评议等活动,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条 参加会议一律着正装,要在会议开始前十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禁止吸烟、手机放入屏蔽柜或调成静音状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向所联系代表及时传达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就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经常征求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影响和带动所联系的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严格要求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